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法规直通车

2016年05月23日00:00

来源:许昌日报

  

  核心法律制度七十二: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中不得干预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解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结构完全和功能的标准大多数属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性要求,违反了这类标准,必然会给建设工程带来重大质量隐患。在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明示或暗示承包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如要求设计单位减少层高,增大容积率;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建设单位采购的不合格材料设备等,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监察支队热线电话:2168198、2168138。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馨提示:

  营造良好的住房城乡建设法制环境,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

编辑: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