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干部作风转变工作效能提升

2016年06月22日00:00

来源:济源日报

  《济源市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济源市领导干部容错免责办法(试行)》日前出台

  推动干部作风转变工作效能提升

  记者6 月18 日从市纪委监察局获悉,为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提升工作效能,大力营造敢于担当、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确保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双攻坚”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两为两转一提升”工作和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责年活动要求,我市出台《济源市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济源市领导干部容错免责办法(试行)》,以解决“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剑指懒政怠政为官不为,四大类情形会被追究责任

  《济源市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懒政怠政为官不为概念和适用范围。懒政怠政为官不为,是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监管缺位、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纪律松弛等违反干部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该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济源市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责任追究情形和责任追究方式。该办法规定,四大类情形会被追究责任,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失误,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要事项执行不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项目建设、服务企业等工作中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人员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等。同时,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影响和损害程度,确定责任追究方式。该办法还指出,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或解聘,党政纪处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济源市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还特别指出,符合《济源市领导干部容错免责办法(试行)》规定的容错免责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有关责任。

  领导干部符合两种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济源市领导干部容错免责办法(试行)》明确了容错免责的概念和容错免责的原则、条件、程序和适用范围。容错免责是指全市各单位和领导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造成一定损失等情况,符合责任豁免条件,在问责追责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该办法指出,对干事创业、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目标或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领导干部,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有关责任:一是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二是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或工作计划安排的;依法依规进行决策并有书证的;没有为自己、亲属或本单位以及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发现问题如实报告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尽力避免损失扩大或挽回损失和影响的;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容错免责的程序按照申请、核实、认定、决策、反馈五个步骤进行。该办法指出,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符合上述容错免责申请条件,可向纪检监察组织提出免责申请。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实认定。

  那么,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哪些方面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该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六个方面:减轻或免予作风和效能问责;在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中不作负面评价;在工资职级调整中不作为降薪降职降级的依据;在机关工作人员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在全市年度目标考核、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中酌情减少、免予扣分或免予一票否决。

  此外,该办法强调,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编辑: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