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首例污染环境案

2016年11月11日00:00

来源:新乡日报

  本报讯(记者魏涛)11月10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与以往不同的是,作为鉴定人的山东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应经辩护人申请,派人千里出庭作证。据了解,这是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污染环境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洲与刘某会(另案处理)、李某亮(另案处理)事先联系安排,2015年11月9日,李某亮将由山东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24.84吨的废物由山东省境内运至延津国有林场。当天,被告人马某洲安排刘某明、孙某轩等人将废物卸到由孙某轩平整好的场地上。晚上,马某洲指使被告人刘某明点燃该批货物,后来因味道刺鼻,遭群众举报。事发后,延津国有林场委托河南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理现场燃烧过及未燃烧的废物。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认定,涉案物质认定为HW06类危险废物,且此案件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为305510元。

  在举证阶段,为了对鉴定报告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辩护人申请鉴定人出庭,审判长核实鉴定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鉴定人在保证书上签名。辩护人、公诉人就鉴定结论内容发问。鉴定人就自己所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等情况接受了控、辩、审三方的法庭调查。鉴定人对案件鉴定意见做出的依据、标准等作详尽说明。也使得法庭调查中关键的委托检测和鉴定评估认定等问题变得更加清晰、客观、透明。

  庭审现场,延津县人民法院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庭审。延津县政协委员王建祥说,这起案件跨省界,运送危险废物数量多,社会影响比较大。改善环境,光靠政府的强制措施是远远不够的,每一个公民都应从案中吸取教训,提高环保意识,带头学习宣传环保知识,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贡献一分力量。

  据了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