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黄标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向汽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的人不一致,拟向交售人核发黄标车补助。相关单位和人员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黄标车补助联合审批办公室”(市车管所院内)书面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向交售人核发黄标车补助。
特此公告。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
大型车辆
豫F10239 豫F09063
豫F07305 豫F07892
豫F09895 豫F09863
豫F10556 豫F55113
豫F51348 豫F62772
豫F08901 豫F55723
豫F07038 豫F61850
豫F52690 豫F08526
豫F09028 豫F52859
豫F55032 豫F08385
豫F06777 豫F10558
豫F11153 豫F51967
豫F33999 豫F33666
大型共计:26辆
小型车辆
豫F57611 豫FF4800
豫F22363 豫F22258
豫F70282 豫F59330
豫FB9688 豫F52701
豫F59136 豫FAK566
豫FDM685 豫FZU111
豫FUE333 豫F59217
豫FCV568 豫F22750
豫FDX327 豫F59719
豫FJY618 豫F10895
豫F65569 豫F84666
豫FB5385 豫FDF699
豫F07282 豫FLX008
豫FSS698 豫FA5686
豫FFQ888 豫F06600
豫FRH118 豫F58652
豫F61218 豫FB2011
豫F88685 豫F22538
小型共计:36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