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普查是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义务(一)

2016年12月22日00:00

来源:濮阳日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是国家专门组织的、全国性的、对全体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的统计调查。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对于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情况的统计数据、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实行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三类。与其他统计调查不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才能顺利开展,需要全体统计调查对象给予支持和配合,如实地提供统计资料。如全国农业普查,需要得到每一个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支持。调查对象的积极配合,是维护普查工作正常秩序,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根本保障。故《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出此项规定。

编辑: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