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农信社案防工作探析

2016年12月31日00:0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经济新常态下,伴随着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和金融改革的深入推进,农信社所处的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在当前,随着信息科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中日益广泛和深入应用,使农信社案件防控工作又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是农信社经营管理工作所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为此,笔者就当前新形势下农信社案件防范工作进行简要探讨。

  一、案防工作现状

  (一)强化组织机构建设。目前,全省农信社按照上级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把案件防控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各级农村信用社成立了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了案件防控办公室职责,落实了工作任务,并指定了承办部室;为了把案件防控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层层签订了《案件防控责任书》。通过这些工作措施,有效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下的案件防控工作体系。

  (二)强化协调联动。结合上级监管要求,各级农信社制定了《案防信息专项报送制度》、《案防协调联系制度》、《案件防控应急预案》等制度,深化了各级农村信用社、各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实现了系统内案防资源互联、信息互享、执行互动。不断完善案件防控会商机制,搭建案件防控会商平台,实现了案件防控办公室与各职能部室的有效沟通,形成案件防控的信息互通、举措互联。不断完善案件防控经验交流机制,按季(月)召开案件防控形势分析会议,分析案件防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及时进行风险警示。不断完善与公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保额系统安全评与检查工作。

  (三)加强重点监督。在“拉网式”排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做好对重点机构、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监控防范。集中力量加大对违规问题多发、投诉较多、整改问责不到位的地区和重点机构、重点业务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二、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防控队伍素质不齐。一是案件防控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监管规制掌握不一。二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员的监管业务技能的熟练程度不够。案件防控人员往往只能以会代学和从实际操作中学,业务技能不系统。三是对案件防控工作人员没有进行系统的监管业务技能培训,存在一定的“瞎子摸象”现象。四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员身兼多职,这种案件防控职能由部室兼业的做法容易造成案件防控工作开展不细以致深度不够。

  (二)案件防控工作内容不系统。一是由于营业网点点多面宽与案件防控工作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难以解决,以致案件防控检查内容不全面,可能存在风险隐患遗漏的情况。二是时效性和有效性不相容,由于检查网点时间短,以致对检查内容的风险发现不足。三是案件防控检查内容与其他专项检查、稽核内审和安全检查内容存在一定的重复。

  (三)案件防控机制有待进一步改善。一是案件防控独立性不充分,相关监管法规和行业规章没有明确对案件防控工作的独立性作出明确的规定,其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规支撑。二是案件防控职能与业务监管的某些职能形成了模糊交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成本,形成监管资源浪费。三是由于案件防控检查内容覆盖的全面性,案件防控机构有形成监管机构外的监管机构的趋势。

  (四)案件防控效果需进一步加强。一是对案件防控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力度不够,以致有些案件防控检查发现问题屡查屡犯。二是被检查机构对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力度不够。

  三、意见建议

  (一)强化组织机构建设,正名分。一是应将案防办作为一重要的内部监管机构,有人有编制,杜绝“以工代工”现象。二是加强案件防控人员教育,一方面要加强思想教育,建立有效“谁检查,谁负责”的机制,对工作不负责的要充分履行退出机制;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案件防控业务技能培训,不止只要学习监管法规,还要学习和了解新业务,掌握新技能,熟悉各项业务的风险要点和流程,努力确保案件防控检查的有效性。

  (二)强化部门职能建设,明职责。一是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一方面要不断探索和改进案件防控检查内容,按照“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农信社内部控制薄弱领域和风险隐患状况,选准检查重点机构、重点人员、重点环节、重点业务,持续开展易发风险检查;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案件防控职能,突出随机性;第三将纵深风险隐患排查职能分离,交予职能部室或稽核内审部门进行,将重点放在易发风险业务和环节,努力避免监管资源的浪费。二是加强案件防控独立性建设,相关内部规章应明确案件防控检查与相关检查的同等地位,重视案件防控部门的作用。三是加强案件防控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办公案件防控检查、考核、督办工作、工作人员问责、案件防控日报等规章制度,注重长效机制建设。

  (三)强化考核机制建设,明效果。一是要加强自身案件防控工作考核,第一要强化案件防控人员考核,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强化纪律性,提升案件防控人员战斗力;第二强化案件防控工作的考核,其一要考核其案件防控工作的规范性,强调案件防控检查的程序性,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做到以己为范,其二要加大案件防控检查内容的考核,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努力做到全机构、全业务、全风险覆盖。二是强化案件防控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考核,杜绝重检查轻整改的现象,切实扭转屡查屡犯的不利局面。三是要加大考核力度,重点放在发现问题的整改效果上和规章制度的执行上,强化各级农村信用社和个职能部门要自查自纠,自我暴露和自我整改,要求各级农村信用社整改台账反映的风险隐患要有整改落实、责任人处理、后续审计整改措施,在对整改不力或出现新问题,加大对管理部门的考核力度,按照银监会“三挂钩”原则对高管问责,对整改不力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进行从严问责。(禹州联社监事长朱克礼)

编辑: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