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要求 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

2017年01月13日00:00

来源:鹤壁日报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

  是指县以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

  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

  工作委员会委员,党组(党委)成员

  以及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含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

  ■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

  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

  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

  治治病”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

  满腔热情帮同志。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

  安排在第四季度。到会人数必须

  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

  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

  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

  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

  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

  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

  ■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

  不得随意散布。

  ■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向下级

  党组织或者本单位通报。对于

  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

  以适当方式公布。

  ■对不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的

  应当严肃指出、限期整改。

编辑: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