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二、健康防护措施
1.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2.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审批和举办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3.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Ⅰ级响应减排措施,督导各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环保部门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2.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主城区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督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减少各种会议。
3.防止扬尘措施。住建部门负责督导,除重点和民生工程外,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
4.其他措施。农业部门负责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城管部门负责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食安部门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负责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公共交通运输运力,满足市民出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