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鹤壁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考察、评审工作,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奖补方案;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的奖补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专项资金奖补的初步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主管财政、科技领导审批。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主管财政、科技领导意见,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拨付经费。
监督与检查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市财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经费、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等处罚。
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同一研发中心申报成功的同一级别的平台不再重复支持。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