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拖了28年 洛阳法院远赴四次执结积案

2017年05月10日00:0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近日,洛阳市宜阳县法院执行人员远赴四川,执结了一起标的近20万元长达28年的积案。
      1988年上半年,伊川县彭婆供销社依据与四川省宜宾县孔滩供销经理部之间的合同,以每吨500元的价格先后5次向后者提供玉米260435公斤,总货款130217.5元,后者仅支付70500元货款,尚欠59717.5元货款和2000多条麻袋未给付和退还。1989年1月,伊川县法院作出判决,令被告宜宾县孔滩供销经理部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伊川县彭婆供销社货款59717.5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7616元,证据鉴定费150元,退还大小麻袋2299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50元。
      孔滩供销经理部以伊川县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不服上述判决上诉,洛阳中级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的签订地在伊川县,伊川县法院有管辖权,遂于当年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0年4月,该案在伊川县法院进入执行程序,但9年执行未果,伊川县法院将案件委托宜宾县法院执行。半年后,宜宾县法院函告伊川县法院说,孔滩供销经理部已于1989年3月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孔滩镇政府企业办公室书面证明该经理部撤销后,所有商品、财产已全部抵偿债务,人员自行解散,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
      转眼到了2005年,伊川县法院再次作出裁定认为,被执行人孔滩供销经理部原是孔滩乡政府开办的集体企业,孔滩乡政府(现孔滩镇政府)收取了供销经理部的管理费用,遂依法追加孔滩镇政府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由其在被执行人孔滩供销经理部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内,向申请人伊川县彭婆供销社承担清偿责任。去年,洛阳中院指定宜阳县法院执行此案。宜阳县法院向宜宾县孔滩镇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7日内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付拖欠货款59717.5元,及延期付款利息、违约金、麻袋款、诉讼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共计197509.24元,逾期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通知书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宜宾县孔滩镇政府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宜阳县法院派出执行人员远赴宜宾县,在当地银行、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下,成功执结了该积案。(张扬  李汉武)
                       

编辑: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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