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暴力抗法妨碍执行 严厉打击依法拘留

2017年06月16日00:0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6月15日,渑池县法院在执行茹某申请执行张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成功处置了一起案外人暴力抗法、妨碍执行的突发事件,对严重妨碍执行的案外人张某某、郭某某依法处以司法拘留。

  茹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1月1日,张某向茹某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于2012年10月8日,张某又向茹某借款50万元;于2012年12月1日,张某再次向茹某借款50万元。后因被告没有还款,原告茹某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张某、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均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渑池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张某、被告宋某某共同偿还其于2012年1月1日向原告茹某的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张某、被告宋某某共同偿还其于2012年10月8日、2012年12月1日两次向原告茹某的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和宋某某二人没有按照判决按期履行,茹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渑池县法院依法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所有的豫M54XXX号汽车进行查封,但未找到车辆实施扣押。

  6月15日上午,执行法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的豫M54XXX号汽车停放在渑池县洪阳镇某单位院内,立即组织执行干警赶往现场准备依法扣押该车辆。当执行干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该车辆主驾驶位上有人,经执行干警向其(郭某某)告知该车辆系法院查封车辆现在要实施扣押,并让其交出车钥匙,而郭某某拒不配合执行。在执行干警与案外人郭某某沟通过程中,另一案外人刘某某来到现场,声称“车是我本人买的,不同意法院扣押”。执行干警随即向其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案外人刘某某交出车钥匙。而案外人刘某某又声称“车今天谁也开不走,是别人欠我钱暂时将车押给我,想把车开走把钱给我”。此时,执行干警通知拖车到场准备强制将车拖走,当执行干警与两个案外人郭某某和刘某某沟通过程中,第三个案外人张某某(系刘某某妻子)也来到现场,将车钥匙拿走拒绝交出,并坐在驾驶位上,说:“谁今天把车开走,不是他死,就是我死。你们法院没权将车扣押,要不就把钱给我。”拖车到达现场后,当执行干警在调整拖车位置时,案外人刘某某从张某某手中拿走钥匙,在另外两名案外人郭某某和张某某的帮助下,将车辆发动强行开离现场,并造成洪阳镇某单位大门被撞坏和执行法警被擦伤。

  事发后,执行干警依法将留在现场妨碍执行的案外人张某某和郭某某带上警车返回法院。因张某某和郭某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执行公务,渑池县法院对张某某和郭某某采取拘留十五日、分别罚款1万元的处罚。

  据悉,渑池县法院在“夏季雷霆”等集中执行行动中坚持高效执行、严肃执法,为实现最高法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该院执行干警找准案件的执行突破点,用足、用活执行措施,做到有财产案件快执、执结,同时加强对规避执行、妨碍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案件顺利执行。(代文官 张剑)

编辑: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