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6月15日,在“夏季雷霆”集中执行活动中,郾城区法院将被执行人薛某某拘传至郾城区法院,133万元执行款达成和解。
申请人袁某某申请被执行人马某某、薛某某、郭某某借款纠纷一案,郾城区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被执行人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人袁某某借款133万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薛某某、郭某某对上述133万元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马某某、薛某某、郭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袁某某向郾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某、薛某某、郭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法官多次到其住处通知被执行人马某某、薛某某、郭某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某某、薛某某、郭某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不履行。
6月15日,在“夏季雷霆”集中执行活动中,郾城区法院将被执行人薛某某拘传至郾城区法院执行局,双方达成133万元及违约金的执行和解。(齐江涛 郭龙泉 万龙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