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

2017年06月26日00:00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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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网讯    6月23日上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湖滨区法院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卫红通报了三起不同类型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该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窦晓辉主持发布会,并通报了该院有关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据介绍,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三个特征。湖滨区法院2014年以来共审理毒品类犯罪案件74件,涉案人员101人,其中贩卖毒品罪64件89人;非法持有毒品罪5件7人;容留他人吸毒罪5件5人。74案101名涉案人员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8案11人;被判处5到10年有期徒刑5案6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66案84人。

  新闻发言人窦晓辉说,毒品类犯罪案件主要具有五个特点:一是毒品犯罪分子大多是以贩养吸。二是毒品犯罪分子大多有前科劣迹。三是毒品交易对象大部分是长期活跃于娱乐场所或参与赌博的人员。四是毒品犯罪呈家庭化、家族化发展趋势。五是新型毒品不断出现。

  湖滨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卫红先后向与会记者通报了被告人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等三起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窦晓辉说,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一是向社会公众宣传法院审判理念与法治精神,另一方面本次发布会的三个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惩罚犯罪和教育群众意义。毒品不仅严重摧残人类的健康和文明,而且贩毒和吸毒还衍生出危害国家稳定发展的暴力、凶杀、卖淫等犯罪和违法活动。毒品犯罪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头等公害。首先,有损人体健康。长期吸食毒品会使人产生身体和精神依赖性,最终会危害人体的机理,毁坏人的神经中枢。滥用毒品甚至会引发艾滋病、性病、肝炎等疾病的传播。其次,破坏家庭幸福。家庭中一旦出现吸毒者,贫困、矛盾即随之而来,纵有家产万贯,也有一贫如洗的一天,最后的结局往往是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再次,扰乱社会秩序。毒品犯罪本身包括毒品种植、加工制作、运输、走私、贩卖等诸多环节。同时吸毒耗资巨大,吸毒者在个人及家庭无力承受消费毒品所需开销、又无正当途径获取钱财时,往往采取盗窃、抢劫、绑架、卖淫等违法犯罪手段。毒品犯罪及诱发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影响社会安定,并侵蚀着社会、民族的健康肌体。

  窦晓辉最后表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湖滨区法院将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将宣传教育作为打击毒品犯罪的治标工程,让全社会认清毒品的危害性,提高禁毒意识;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禁毒教育,培养增强学生的防御力;对涉毒人员严加管理,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在公共场所张贴标语、宣传海报等,引导国民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另一方面,加大对毒品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依法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从严、从重、从快地打击从事制毒、贩毒、运输毒品活动的犯罪分子,有效地震慑和预防毒品犯罪,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诱发的其他违法犯罪。(李卡 张传新)

  

  附:通报的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6日22时许,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在三门峡市区一篮球场附近,从段某某衣服口袋及所背背包内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物质52袋共计重约42.97克。经鉴定:从所查获疑似毒品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成分。  

  2、裁判结果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共计42.9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段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42.97克,数量较大,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法判决 :  

  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案  

  1、基本案情  

  2014年9月9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后一起到云南省弥勒市,出资从他人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约200克。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返回三门峡市后,向所购买的毒品中添加葡萄糖粉,并将该毒品藏匿于王某某位于三门峡市区租住处,后联系买家欲贩卖毒品。2014年9月16日下午,买家蒋某某在三门峡市区一租住处与陈某某见面,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少量毒品交予买家吸食验货时,民警赶至现场将陈某某抓获,并从陈某某处查获毒品1.63克,后到王某某租住处查获毒品232.83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裁判结果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234.4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虽分工不同,但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对其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法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王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1、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8日18时许,郑某某、康某、牛某某到被告人张某某在三门峡市区一宾馆开设的房间,四人在该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郑某某、康某、牛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29日凌晨,张某某和郑某某二人在该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30日9时许,郑某某、康某、牛某某在该房间内注射毒品海洛因。经检测,张某某尿检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郑某某、康某、牛某某尿检均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2、裁判结果  

  湖滨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法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编辑: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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