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法院高效执行 百万钢材款两个月到位

2017年07月21日00:0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谢谢院长,谢谢吕法官,谢谢卧龙法院!这钢材款我要了快十年,没想到你们这么快就帮我执行回来了!” 2017年7月18日下午,当申请执行人张某从卧龙区法院党组成员周庆手中接到230万支票的那一刻,激动地说道。

  2007年10月12日,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投标,中标由南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标的南阳某小区3号商住楼工程,并于2007年11月15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期间,经其工作人员胡某购进张某的钢材用于施工,2009年2月16日,胡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算账后共欠张某钢筋款2754820元,胡某承担还款责任。

  2010年8月4日,张某与胡某达成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经结算,胡某和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张某钢材款本金1854820元(利息另计),在还款时,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材料差价补助款及以前工程款时,优先足额支付给张某,并加盖了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章。

  2012年2月13日,张某与郭某达成结算协议一份,约定郭某支付给张某钢材款142.482万元,并支付给甲方利息,利息标准为月息1.2分,自2009年2月16日起根据付款情况分段计付。

  2014年1月20日,胡某向郭某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关于城建南阳某小区三号楼工程所欠张某货款142.482万元,因没有交工和结算,该款项仍未清付,保证近期付该款项。

  随后,该款项一直未还,张某遂将郭某、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2016年11月9日,法院判决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张某钢材款1424820元,并自2009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2%计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判决书送达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河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不履行,2017年5月4日,张某向卧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分配到法警队副队长吕付浩手中后,吕队长第一时间向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该公司以需要等待申诉结果为由要求法院宽限一段时间。吕队长告诉他们,申诉不影响案件的执行。在被申请执行人的再三保证下,吕队给予其25天宽限期。到期后,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为继续拖延时间,委派一名律师到法院周旋。吕队长见状,当机立断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通过内部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其公司账户。因为被上“黑名单”和冻结账户,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行,被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与申请执行人和解,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30万元,案件圆满执结。(生俊东 魏锞)

编辑: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