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召开执行工作发布会 通报新案例

2017年07月28日00:0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7月27日上午,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窦晓辉主持发布会,并通报了湖滨区法院1至7月执行工作开展情况。窦晓辉说,在今年的执行工作中,湖滨区法院以规范执行行为为抓手,结合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拘留老赖、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行动,有效地震慑了被执行人,促使一大批久拖不结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开了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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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他介绍,今年以来,湖滨区法院全面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从今年1月1日至7月25日,共执结案件1304件,结案率为71.25%,结案标的额6700万元;网络司法拍卖上传拍品63件,成交率61.9%,成交金额1018.64万元。通过今年开展的“春季集中执行”行动和“夏季雷霆”行动,集中腾房8次,集中抓捕老赖7次,共抓捕被执行人199名,采取拘留措施166人,追究拒执罪107件107人。通过围捕、拘留措施,促使69名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标的达218万元,依法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威严。

  窦晓辉还谈了湖滨区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一些做法:

  一是加强执行权的内部规范管理。执行局共9个部门,下设7个执行团队,1个执行裁决组和1个综合科,以规范化为基石,以信息化为手段来破解执行难,构建破解“执行难”长效工作机制内部环境。改变了以往“一人包案到底”,案件的进度随时掌控。1、所有案件统一进行网络查控(含银行、车辆、证券),统一制作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录入系统,同时向当事人送达。对于房产、公积金等不能实现网络查控的,主动前往该部门进行查询,确认全部送达和查询反馈后,将卷宗转往各执行实施团队。2、综合科对所有案件登记查询后,移转到执行实施团队,定期定时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监控通报,按执行实施情况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3、提高结案审批权限,审批前各执行实施团队应确保穷尽一切执行措施,符合结案条件,且与网络流程节点监控信息相一致,才允许结案。

  二是积极建设执行联动惩戒机制。利用与公安、工商、银行、房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建立的财产查询和协助执行机制,打造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控被执行人财产。为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我们已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三门峡供电公司达成合作备忘录,将对涉及交付房屋的案件进行中止供电,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另外也正在和中国移动、联通、电信洽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通信铃声设置为失信铃声,此创新手段是督促执行的一种辅助方式。

  三是积极开展曝光“老赖”、“黑名单”活动,并开通执行局的公众微信号,利用报刊、电视、大屏幕、网络微信等方式曝光“失信人员”名单,竭力破解被执行人难找、可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题。打造诚信体系。目前,已有200余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2017年7月20日晚20时黄金时段,中央一台播放大型政论专题片《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该院一整治失信“老赖”经典成功案例在其中大篇幅展现,系河南唯一一个入选该片的执行案例。

  湖滨区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负责人张雯霞向与会记者通报了三门峡市某医院职工张某某失信名单通报案、江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等两起执行典型案例(附后)。                                                                             (张传新)

  附:通报的两起执行典型案例:

  (一)三门峡市某医院职工张某某失信名单通报案

  1、简要案情

  吉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豫1202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某某偿还吉某某借款77000元及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吉某某向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申请执行。

  2、执行情况

  在执行中,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向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手续后,拒不偿还借款,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遂将张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多次通知张某某到法院,张某某一直躲避不见。后经多方查找,将张某某带回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执行法官努力劝导张某某及时还款并告知其不履行还款的后果,张某某仍不予理睬,一直声称没钱没钱,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当日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送往拘留所。之后,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将张某某的失信和拘留情况通报到张某某的工作单位,张某某的工作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处罚后工资待遇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69号文件研究决定,对张某某的工资核减生活费,停发绩效工资,失信被执行人张某某尝到了失信惩戒制度带来的严重后果。

  (二)江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

  1、案情简要

  郭某某与江某某、第三人三门峡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6)湖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判决江某某将三门峡市建设路东段方业商品楼一处房屋腾空交付郭某某。江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江某某将三门峡市建设路东段方业商品楼一处房屋腾空交付郭某某。

  2、执行情况

  在执行中,执行人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经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仍然无效的情况下,果断对江某某采取了拘留措施。此后,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其拒执罪,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刑事案件办理中,积极给被执行人江某某及其家人做思想工作。最终,江某某迫于压力,由其家人主动将房屋腾空交付法院,案件得以执行完毕,申请人也撤回了刑事自诉。该案件通过打击拒执罪方式,执结了案件,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编辑: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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