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名义购买的单位集资房 产权归谁?灵宝市法院有说法

2017年08月07日00:0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王某以杨某名义出资购买其单位集资房一套并入住,房屋产权证办理在杨某夫妇名下,王某要求杨某夫妇按照协议协助办理变更过户登记,却遭到拒绝。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这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及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杨某是灵宝市某单位职工,2008年杨某单位集资建房,杨某不想购买,王某得知后找到杨某,经商议,杨某同意王某以自己名义报名出资购买该单位集资建房。后王某先后分四次缴纳了购房款261050.26元,并于2012年装修入住该房。2013年9月,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杨某夫妇名下。

  2015年8月20日,王某与杨某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甲方王某以乙方杨某的名义购买某处房屋一套及煤房一间;二、甲方共支付购房资金二十六万一千零五十元二角六分;三、甲方以乙方的名义购买上述房屋,已经取得乙方及其家庭成员的同意,乙方已经确认上述事实并承诺对上述房产不主张任何权利;四、甲方以乙方名义所购买的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对该房屋占用、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与乙方无关;五、甲方于2011年7月31日已经将上述房款全部交清,涉及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归甲方享有;六、考虑到甲乙的亲属关系,甲方借用乙方名义购买上述房屋,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补偿费用,若以后需要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乙方应协助甲方予以办理;七、……”。

  协议签订后,王某要求杨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杨某以房产证应登记在自己名下、协议书上面的签字是本人在空白纸上所签等为由拒绝协助。无奈,王某将杨某夫妇诉至灵宝法院,请求确认2015年8月20日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为有效合同,并判决杨某夫妇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无效情况,被告杨某关于该协议系虚假无效的主张,缺乏相应事实予以佐证,于法无据,故原告请求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的诉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该房,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变更过户登记,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一、确认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杨某夫妇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变更过户登记。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宋清波 冯欢欢)


编辑: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