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召陵区法院耐心调解 促案件顺利执结

2017年08月21日00:0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2009年,韩某与某高校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规定韩某为该学校招生,招生报酬为每位学生1300元,如果年累计招生150-200人则年终一次奖励40000元。2009年韩某共为某高校招生154人,按照协议该学校应支付韩某报酬21万余元。2009年至2012年韩某陆续从某高校领取报酬9万余元,下余12万元某高校迟迟不肯支付。

  2014年,韩某将某高校诉讼至召陵区人民法院,要求某高校支付招生报酬12万元。经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某高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韩某11.9万元。某高校不服,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某高校拒不履行,2015年韩某向召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干警向某高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多次前往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该高校名下财产,但一直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

  在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执行干警多次对某高校的负责人张某进行思想教育,并了解到张某拒不履行的原因是张某对判决依然有异议,打算申诉。执行干警耐心的向张某说明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案件申诉期间也不影响案件的执行并向其阐明了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经反复做其工作,张某承诺尽力准备履行,并找人担保,保证随传随到。

  据悉,2017年6月,韩某和某高校在召陵区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协议,该高校立即支付韩某9万元,下余部分韩某自愿放弃,此案圆满执结。(袁刻攀 王文博)


编辑: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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