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个体工商户打工受伤 法院可执行经营者财产

2017年10月30日10:48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近日,洛阳高新区法院执行局依法裁定执行被执行人洛阳高新开发区某设备加工厂经营者的个人财产。

  程某系洛阳高新开发区某设备加工厂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因赔偿问题与洛阳高新开发区某设备加工厂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洛阳高新开发区某设备加工厂不服区劳动仲裁诉至法院。后经过法院一、二审审理,判决洛阳高新开发区某设备加工厂承担支付程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1193.9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该设备加工厂不履行赔偿责任,程某向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高新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人员几次到该设备加工厂见不到人,大门上锁,后调查到洛阳高新开发区某设备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该院依法裁定执行该设备加工厂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张扬 黄涛 胡峰)


编辑:姜秋霞 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