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卧龙法院开庭邀请大学生旁听 现场体会法律威严

2017年11月08日16:38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11月6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内,来自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的10名大学生旁听了两起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大学生们仔细倾听认真记录,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希望还有机会参加这种实践活动。

  2016年2月24日,被告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231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南阳市蒲山镇石羊庙村处时,撞到原告刘某驾驶的自南向西左转弯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的所有人为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某车队,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支付原告刘某赔偿金117953.12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14年8月,原告刘某甲与刘某乙系同胞姐妹,刘某乙购买房屋时向姐姐刘某甲借款80万元。刘某甲与被告欧阳某均系新华人寿南阳中心支公司职工,刘某乙与欧阳某素不相识。因资金周转需要,欧阳某向刘某甲借款,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因刘某甲此前已将钱借给妹妹,为了方便,直接由妹妹刘某乙于2014年8月18日、19日,9月17日,分三次打款给欧阳某50万元,其中扣息28800元。2015年2月10日,欧阳某向刘某甲出具证书一份,保证借款于2015年3月底还清,如不到账加倍支付利息。该借条出具后,欧阳某没有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刘某甲遂将欧阳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欧阳某偿还刘某甲借款471200元,并自2014年8月19日起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欧阳某不服,以原告主体资格不适当;自己不是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是河南某事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某甲已将对该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高某,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等为由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二审决定发还重审。

  法院选取的这两起案例均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普法教育意义。在6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大学生们全神贯注、专心致志、仔细倾听,并不时制作笔记。庭审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南阳师院法学院大学生小魏说: “通过旁听真实案件审理,不仅能够切身体会到法律的威严,而且可以更直观的了解法院庭审程序、法官及原被告角色定位、诉辩技巧等知识,以及对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新的见解与思考,这些都是课本中体会不到的。我希望能有机会多来参加庭审。” 

  卧龙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庆善说:“旁听案件审理,让大学生们把书本上的知识和法庭上的场景相融合,是学习法律知识的一个良好载体,也是法院履行社会职责,延伸审判职能,普及法律知识的良好载体,增强了学生对司法工作的感性认识,提升了大学生学法热情。另一方面也起到了督促审判人员更加注意司法礼仪,提高庭审技能,增强庭审驾驭能力的作用,向外界展示了卧龙法院法官的职业风范和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起到了较好的法律宣传效果和社会效果。”(生俊东 丁清凌)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