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邻里纠纷诉至法院 漯河召陵区法官强制执行促和解

2017年11月14日15:17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2016年6月,原告在老宅基地房子上盖了一层2米高的彩钢瓦房。被告于2016年9月5日无故将原告出入的大门口垒了一道墙,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出行。乡、村干部及110派出所民警多次调解未果,故请求判令二被告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垒墙属实,但其不同意拆除。其原因是原告现在盖的房子将原先南北通行的过道堵住了,以致被告不能通行,所以被告才垒墙。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南北邻居,本应友好相处,互帮互让,而被告因为原告建房占用了南边的过道将原告大门口北垒了高1.68米、宽2.65米的砖墙,致使原告无法正常通行,故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侵权行为。

  据悉,原告要求被告清理现场,排除妨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后经上诉后,漯河中院于2017年4月做出判决维持了原判。11月7日,召陵区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强制执行,对该墙实施拆除。至此,一起邻里之间的纠纷得到解决。(田明杰 袁刻攀)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