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到期不还 漯河召陵区法院强制执行促案结

2017年11月14日14:59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2010年5月20日,原告于某荣分别与被告于金某和被告于应某各签订一份租赁协议,约定二被告分别租赁原告位于老窝镇下堤于村大渠南的0.33亩土地,租赁期限自2010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20日,租赁费每年450元。协议还约定,被告不得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租赁期满,应交还租赁的土地,所建附属物在协议期满以后10日内自行清理等条款。老窝镇下堤于村村委会在协议上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协议到期以后,被告既不交回土地,也不清理附属物。为此原告具状诉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令被告交还租赁的土地,并清理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判令被告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交还土地之日至,按照每年450元的价格支付土地租赁费;本案诉讼费应有被告承担。

  2015年10月,该院判决被告于金某、于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将租赁原告于某荣的0.33亩土地归还,并将土地上的附属物清理完毕,诉讼费应有被告承担。同时驳回原告于某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生效后,于金某、于应某毫无行动,原告于2016年年初申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召陵区法院执行局多次通知于金某、于应某到庭并要求他二人尽快将租赁原告的土地归还,并将土地上的附属物清理完毕。二被告每次都是积极到庭,并答应同意履行判决,但回去后都又各忙各的事情了。

  据了解,强制执行前,该院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做了大量工作,得到被执行人的支持,11月7日上午,被执行人主动切断电源,积极腾空涉案房屋,为后续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案件顺利执结。(田明杰 袁刻攀)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