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存争议 淅川法院巡回审理化纠纷

2017年11月22日11:43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签订了保险合同,就一定“保险”吗?近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因保险合同存在争议,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法庭考虑到投保人张某(已死亡)的妻子贾某身患疾病、行动不便,采用巡回审理方式,将庭审设在了其居住地金河镇金汇社区。当天,原告贾某及两个儿子张甲、张乙,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参加了开庭。

  据原告诉称,2016年2月,投保人张某在被告处为自己投保了为期20年的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未指定事故受益人。2017年1月,张某在西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事故发生后,作为法定受益人的原告找被告理赔保险金,被告却拒不支付。原告无奈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三原告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贾某情绪激动,当场失声痛哭。审判长王建钊在耐心安抚了其情绪后,展开法庭调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被告对原告家中遭遇的变故表示同情和理解,只是被保险人张某投保时隐瞒了自己的职业类别,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其保单中显示的职业为农民,实际从事职业却为营运车辆司机;其驾驶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此被告有权拒绝理赔。

  对此,原告解释,保险单中显示的职业类别为“农民”是因为张某投保时是按户口本填写,其户口为农村户口;原告主张的是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并非主张的非营运车辆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为了弄清事实情况,法庭传唤了为张某办理投保手续的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贾某某出庭作证。贾某某陈述,其与投保人张某是熟人关系,知道张某是营运车辆司机,向其推荐了被告公司的两全保险,并在业务经理的指导下帮助张某填写保险单,由张某签名确认。张某投保时,某保险公司并未对其进行详细询问和解释合同条款内容。然而,对该证人证言,被告以贾某某与被保险人张某是熟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认可,并答辩称张某在保险单告知栏中有签名确认,证明被告对张某尽到了告知义务。

  考虑到原告家中遭遇的变故,以及张某亡故后原告家庭面临的生活困境,法庭将重点放在了调解上。最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庭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平均支付三原告保险金合计8万元;被告与投保人张某之间的保险合同终止;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三原告自愿负担。

  “原来是一分钱都索赔不来,没想到在法官的努力下,为我们家要来了‘救命钱’,谢谢王法官,谢谢法院!”原告贾某连连致谢。(生俊东 王葆兴 张长海)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