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躲债跑路 担保人拒还款被处罚金

2017年12月15日09:38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作为一起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却不断“躲猫猫”更换居住地点,企图逃避履行义务。近日,这名“老赖”刘某被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罚金5000元。

  2014年5月26日,刘某介绍朋友向李其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刘某向李某出具担保函,愿意以个人所有财产作为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三个月到期后,刘某的朋友因外债缠身跑路,李某只好找刘某要钱,刘某觉得自己没有花一分钱,还款太冤枉,拒不还钱,李某起诉至新安县法院。

  新安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偿还李某本金十万元及利息,刘某仍不履行,李某向新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新安法院依法查封刘某名下位于新安县新城东区住房一套,进行评估拍卖,并向刘某下达限期腾房通知书。刘某为逃避执行,四外躲避,因刘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新安法院将其案件移送至新安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对刘某展开网上追逃。随后,新安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在刘某家中将其抓获。刘某被提起公诉后,主动向李某归还欠款,新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已履行民事判决款项,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罚金5000元。(张扬 刘晓东)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