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一车主运输途中将货物丢失 法院强制执行终赔偿

2017年12月21日15:12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2010年某公司与宋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约定宋某将某公司托运的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但宋某在运输途中将价值40000元的货物丢失。2011年7月双方就丢失货物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宋某11月底之前分3次向某公司赔偿10000元,逾期需支付滞纳金。到了还款期限后,某公司多次催要宋某均不肯履行,无奈之下该公司将宋某告至漯河市召陵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宋某赔偿给某公司35000元,判决生效后宋某依然不肯履行,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召陵法院向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宋某拒绝接收。

  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干警既查不到宋某名下任何可执行的财产也无法获得宋某的下落信息,案件被迫中止执行。

  2017年5月,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干警在对宋某名下财产查询时发现宋某名下一辆轿车。虽然查询到了财产信息,但一直查找不到宋某下落,也无法采取任何措施,案件又陷入了僵局。

  11月6日,执行干警外出执行其他案件时,忽然发现前方一闪而过的车正是他们苦苦寻找了好几个月的车辆,惊喜之余执行干警冷静应对,一直跟随着车辆直到车在一个院子里停下。

  随后,执行干警对驾驶人进行了问询,终于从驾驶人口中得到了信息找到了被执行人宋某,随即将宋某拘传至法院。在对宋某的车辆进行了扣押并对宋某进行了大量的思想教育之后,宋某承诺马上筹钱,一个月内还款,并以其儿子的车辆作为担保。

  12月5日,某公司收到了宋某的35000元的赔偿,案件终于执结完毕。(田明杰 袁刻攀)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