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法院严惩企业失信行为 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2017年12月25日10:38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原被告双方均为企业,因货款纠纷诉至法院,案件经历两次审理却未得到履行,最终失信的企业受到法律制裁。

  据介绍,2016年3月,临颍县法院审理了河南省某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漯河市某饮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判令判令漯河市某饮料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南省某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6000余元。一审作出判决后,被告漯河市某饮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漯河市某饮料科技有限公司迟迟不予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经河南省某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临颍县法院给予立案执行。承办法官向漯河市某饮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其报告公司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郭某作为该公司股东及主要负责人,既未按照规定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经查,漯河市某饮料科技有限公司尚未注销,并且企业的设备等都完好无损,郭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一直管理该企业,对生效判决长期不予履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因郭某拒不报告财产状况,临颍县法院对其司法拘留15日。之后,该院对该自诉案件进行立案。庭审期间,被告人郭某代表漯河市某饮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执行款,写下了悔过书、得到了自诉人的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郭书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在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执行款项,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1000元。(田明杰 许乐)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