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拒赔偿 “老赖”两次被司法拘留终和解

2017年12月27日15:5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日前,临颍县法院审理一起拒执自诉案件,对失信被执行人刘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

  据了解,2016年5月,临颍县法院审理王某起诉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令被告刘某赔偿王某各项费用计款10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部结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刘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

  今年3月,王某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向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刘某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既不报告个人财产状况,也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并且长期躲债,逃避执行,致使该案未能执结,给王某的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查证刘某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且长期和他人从事收树生意,有一定的收入,其家中有责任田,每年有收成,其家中有农用小拖等固定资产,其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因刘某拒不报告财产,该院对其司法拘留15日。然而,刘某没有醒悟,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再次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申请执行人王某提起自诉,县法院受理该案,庭审期间被告人刘某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判决义务,得到了自诉人的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人刘某在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执行款项,可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田明杰 许乐)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