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法院:严惩拒执不手软

2017年12月28日08:26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近日,李某某从被执行人变成了被告人,被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8月,李某某、郭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诉至孟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原被告2012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李某某、郭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承租原告梁某某的房屋财产交付原告,并支付原告梁某某房屋租赁费。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梁某某向孟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采用上访、喝农药、辱骂威胁等过激手段进行威胁拒不执行。2017年4月18日,因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李某某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后李某某仍然不予执行,继续对抗。针对李某某的拒不执行行为,孟津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9月8日被依法逮捕。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孟津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家人与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及家人达成协议,并执行完毕,取得申请执行人及家人的谅解。

  孟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采用喝农药、辱骂威胁等手段,拒绝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审理中已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且已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孟津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既起到了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效果,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原则,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张扬 韩晓君)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