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法院执行干警倾力执行 当事人送锦旗致谢

2018年01月15日14:13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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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网讯 1月12日上午,来自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的水某某将一面印有“亲民廉政 一心为民”的鲜红锦旗,送到了渑池县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的干警手里,以表达对执行干警秉公执法、公正为民的感谢!

  2006年11月17日,以水某某为乙方,马某甲及他人赵某某为甲方,签订了甲方将龙王庄矿区公路边自家建二层门面房楼工程承包给乙方协议书一份。2007年12月15日,水某某将马某甲的二层楼房(上下各五间)建成,施工期间,马某甲付水某某工程款120000元。水某某催要剩余建房款未果,于2013年7月诉至法院。渑池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马某乙偿付原告水某某建房款10500元及利息;被告马某甲、马某丙偿付原告水某某建房款70622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2014年3月17日,水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017年5月20日,被执行人马某乙履行了判决书确定其名下的全部义务。当日,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丙也与申请人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随后,被执行人马某丙在履行6000元后不再履行剩余执行款。执行干警将马某丙名下的住房公积金8000元强制扣划。2017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马某丙在中国银行账户冻结,并于10月31日远赴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将其在中国银行账户的存款5200元扣划。2017年6月12日,执行干警到房管部门将被执行人马某丙与赵某名下的房产一套查封。迫于房产查封的压力,2017年7月28日,双方达成协议并先后两次共支付5万元,于2017年12月28日将剩余的24800元现金交到法院。至此,案件得以顺利执结。(贺妍 代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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