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交警提示:饮酒驾驶电动车同样触犯法律

2018年01月31日13:37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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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车辆已达到机动车的标准

  大河网讯 自“酒驾入刑”以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得到了一定遏制,尤其是近期交警部门的严厉打击,酒驾、醉驾现象明显降低。但贪杯者却自认为饮酒后驾驶电动车应该没事吧?殊不知,这是一个法律认知上的误区。

  1月30日,大河网从中牟县交警大队了解到,交警在夜查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集中行动中,遇到了这样一位驾驶人,检测发现涉嫌醉酒驾车,但面对交警的查处,他口口声声说:“我开的是一辆电动车,你有啥权利查我?”结果是明显的,这位驾驶人因涉嫌醉酒驾驶被刑事拘留。

  据中牟交警六中队中队长樊铭钟介绍,按照大队的统一部署,他带领民警在东风路与中兴路设卡,对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深夜23点多钟,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红色小型轿车自东向西驶来,民警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驾驶人不仅不能出示驾驶证,而且车内以及其身上弥漫着很大的酒气。

  执勤民警立即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人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为17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在检查过程中,该驾驶人承认喝了酒,但却振振有词的说他开的是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交警没有权利处罚!

  经查,该驾驶人姓朱,中牟县郑庵镇人,今年28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朱某称,当天晚上,他和几个朋友在饭店就餐,席间几个人喝了一斤半白酒,朱某喝的约有半斤。酒席过后,朱某开车拉着几个朋友去找歌厅唱歌,中途被交警查获。

  因朱某坚持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而非机动车,中牟交警委托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所驾驶的道爵牌四轮电动车进行了权威检测。检测结论是:鉴定车辆(道爵酷跑GQ型四轮燃油车)为乘用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抽血检测结果,朱某的血醇含量为149.96mg/100ml,中牟县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刑事拘留,五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的处罚。

  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孙长安律师说,中牟交警对朱某的查处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家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有明确规定,是参照电机功率、车辆质量、最高车速来认定,而不是以动力来源来划分的,驾驶人不能认为车辆不烧油,使用的是电能,就不是机动车。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饮酒后驾车,除了法律的规定,还有考虑自身和他人的安全。(王君杰 张玉明 胡云峰)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