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拒付儿子抚养费 拒执罪震慑显威力

2018年02月06日17:37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1月30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据了解,张女士与李先生婚后于1993年2月16日生育大儿子李大,于2009年5月27生育小儿子李小,2013年5月27日,张女士与李先生在舞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有离婚协议书一份。

  协议约定:长子李大已成年,不存在抚养问题,次子李小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整,男方随时享有探视权;婚后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协议离婚后,共同生活至2016年10月份。

  法院庭审中,张女士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被告李先生认可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承认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签署,但认为该协议书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双方商定的是为了买房而假离婚,且二人离婚不离家,自己不应当承担原告的抚养费。

  庭审现场,大儿子李大出庭作证,称其父母二人离婚后至2016年10月份前仍在一起共同生活,李大作为二人的儿子,对二人的情况更为熟悉和了解,故其出庭作出的证言的证明效力较高,且其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之间也能够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纳,因离婚后至2016年10月份张女士与被告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共同抚养了李小,故李先生应自搬离后支付李小的抚养费。李先生应支付给小儿子从2016年10月起计算至2017年5月份共计8个月的抚养费,即8000元。

  案件生效后,开出租车的李先生拒不履行判决,原告于2017年9月申请了强制执行,接到案件后,执行干警立即开展了司法网络查控,均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1月30日,李先生被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李先生仍然不同意履行,原告又提起了关于拒执罪的刑事自诉,李先生看到马上就要判刑坐大牢了,这才紧张起来,就拿出钱给了李女士。(田明杰 袁刻攀 贾守信)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