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拒赔偿 漯河一“老赖”遭法院拘留后终履行

2018年02月28日10:04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郑某作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人,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明知应予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等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2月6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既体现了法院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工作宗旨,也彰显了法院打击“老赖”的信心和决心。

  据介绍,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郑某驾驶低速自卸货车行驶至漯舞路时,未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车头右前部刮擦二轮摩托车,致二轮摩托车倒地后车上乘员兰某摔倒在路面上,被货车右前轮碾压当场死亡,被告人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源汇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郑某应在判决生效的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等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6282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郑某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5月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郑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执行法官没有放弃,经过不懈的努力,案件之后出现一线转机,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郑某于2017年4月25日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转账支付至郑某的建行账户的本案商业理赔款人民币360000元后,被执行人郑某指使其亲属于2014年4月26日当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将该笔理赔款现金支取。被执行人郑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一方亲属多次到政府上访。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郑某在判决生效期间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款人民币360000元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于2017年11月16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追究被执行人郑某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郑某到公安机关交代了具体情形,法院针对本案被执行人郑某也向公安机关作了相关情况说明,最终公安机关鉴于被执行人郑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了协议中的义务这种情节,决定不予立案。至此,这一起耗时多年的涉执上访案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田明杰 陈戈 赵现伟)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