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首例社区矫正罪犯不思悔改被收监执行

2018年03月09日10:51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2018年春节前,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被司法拘留,后舞钢市检察院向舞钢市司法局发出对李某某建议收监执行书面检察意见,后舞钢市人民法院重新裁定对李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是舞钢市首例通过检察监督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

  罪犯李某某,初中文化程度,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7月27日以(2017)豫048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

  社区矫正是为了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分子,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更好地回归社会。但经舞钢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思悔改,再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经审查李某某社区矫正及司法拘留等相关情况后,舞钢市检察院对舞钢市司法局依法作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后经舞钢市司法局建议,舞钢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多年来,舞钢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主业,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效能,将其作为法律监督的有力抓手,特别是在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充分履行监督职责,促使法律规范运行,有效堵塞了漏洞,保障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蔡长伟 王永强郭淼铭)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