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法院:“轻刑快判”十二起危险驾驶案

2018年04月28日09:53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4月25日上午,在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大审判庭,12名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在法庭的教育下进行了忏悔,“没想到,酒后驾车危害这么大。我以后要吸取教训,坚决做到酒后不开车!”。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张某、衡某、王某等12名被告人在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小汽车、皮卡车等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查获,其中被告人严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撞在路边隔离带上,被附近村民发现并报警。经鉴定,案发时12名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超过或接近100mg/100ml,达到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80mg/100ml),且严某、衡某两名被告人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属于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针对12名被告人都是因“酒”而起,涉嫌罪名相同,为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淅川法院决定运用简易程序,对该12起危险驾驶案件采取“轻刑快判”、“类案同判”模式。庭审中,12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官根据各被告人当天的饮酒量、驾驶情况、到案经过、有无前科和是否发生交通事故等量刑情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对12名被告人做出了拘役1至4个月、缓期2至3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10000不等的判决。其中严某、衡某等四人因有犯罪前科、无证或无牌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高、造成交通事故等量刑情节被判处拘役2至4个月,并处罚金5000到7000元不等的实刑。

  “喝酒误事,酒驾犯法。”庭审结束后,审判员黄俊慧结合我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详细介绍了酒驾的危害、量刑情节和法律后果,教育被告人提高法律意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生俊东 杨建民 张长海)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