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人伤残 法院执行威慑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2018年05月07日17:35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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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陵区法官将赔偿款送给正在住院治疗的马某。

  大河网讯 2016年10月8日20时40分许,张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河桥南侧时,与马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损、张某与马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漯公交认字(2016)第1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不负事故责任。

  召陵区法院认为:被告张某醉酒驾驶车辆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马某不负事故责任,该院对此予以采信。

  2017年7月27日,该院做出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马某各项损失122000元;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60001.59元;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来张某不服进行了上诉,2017年9月4日,漯河中院维持了原判。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及时向马某进行了理赔支付,张某也于2017年10月19日向马某支付了4万元,下余的2万元说是后面再给。

  一晃4个多月过去了,马上就过春节了,张某还没有给钱的迹象,打他电话总是不接。无奈之下,马某于2018年3月13日向召陵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干警接到案件后立即对张某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8年五一节前夕,执行干警给张某打电话告知他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危害性,只要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工作就不会停歇,对张某的打击力度将持续加大。张某听到这番话后,静下心来想了几天,慢慢感觉到了害怕。

  5月4日,张某一早便来到法院,将2万元交给了执行干警,执行干警立即驱车赶到75公里外的西华县将执行款交给了还在住院的马某。(田明杰 袁刻攀 文/图)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