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一被执行人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05月14日16:0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百日执行攻坚”专项活动开展以来,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加大失信打击力度,近日,依法对一起生命权纠纷案的被执行人董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悉,此案是专项活动以来该院首次以拒执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且判处实刑。

  2016年4月,宁某通过中间人为王某提供装木材的劳务,王某雇佣董某使用吊车吊运木材,董某操作吊车过程中不慎发生碰撞,造成宁某跌落车下,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与王某、董某及其为吊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协商索赔未果,宁某的妻子等5名家属向湖滨区法院申请对董某财产进行诉前保全并将董某、王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一审、二审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5名原告各项损失12万元,被告董某和王某共同赔偿43万余元。

  因董某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5名原告于2017年6月向湖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董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董某履行判决义务,董某自行申报被执行人财产为保全和查封的房屋及吊车。执行过程中,法院发出公告责令董某在规定时间内从房屋迁出,但董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为此对董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此后,法院执行人员三次要求董某交出被保全车辆,董某称车辆被他人开走拒不交出。5原告向湖滨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直至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董某方从房屋迁出交付。

  湖滨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员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不交付已被人民法院保全的车辆,且曾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判决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致使自诉人的权益无法得以保护,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如上判决。(陈华 姚立恒 张传新)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