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院巡回法庭:养殖排污成被告 公益诉讼保生态

2018年05月31日17:03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5月30日,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在该县龙泉社区公开审理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南阳市中院微直播团队全程跟随,并就庭审过程进行微直播。

  本案原告系在河南省民政厅登记的公益组织­­——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原告诉求被告立即停止实施排放污水、臭气、粪便等侵权行为;排除危害,拆除其养殖场所和设施,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采取措施,消除其养殖行为造成的污染,将污染物和现场清理完毕,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请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等共计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的养殖场2014年1月10日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生猪销售(不含生猪养殖),实际经营生猪养殖活动,达到年存栏生猪量500头、出栏量1000头。该养殖场产生的养殖飞鼠和畜禽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的自然沟,最终流到潘河内,经环保部门委托检测,排放废水中的悬浮物、氨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粪大肠菌群、蛔虫卵等指标检测结果均“不合格”,排放臭气中硫化氢的含量超标,对土壤、水、大气造成了污染。

  原告认为,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排放本来就是对环境的危害,被告养殖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诉请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恢复原状,需要现场和厂房拆除完毕。但现在没有拆除厂房,被告要求的拆迁补偿问题与本案无关。

  王某辩称,污水沟里不止一家排放,沟里上面几公里还有其他几家养猪的进行排泄,村里几百人的粪便也在沟里排泄,让王某一家清理不合理,并请求,养殖场搬走就行,不一定非要拆除房屋。

  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于调解协议生效后停止生猪养殖,关闭养殖场;被告王某于调解协议生效15日内将养殖场内及北侧、周边沟渠内的污染物清理完毕,并采取措施消毒(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逾期未履行,由人民法院选定具有专业清污资质的机构代为履行,履行费用由被告王某承担;被告王某于调解协议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律师费用8000元。

  中华民族向来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绵延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孕育着丰富的生态文化。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但随着现代社会飞速发展,生活节奏加快,生态环境平衡被打破,人们生态保护意识淡薄,污染环境,造成公共利益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排除危害、消除污染等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公开审理该案, “以案普法”,教育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推进农村农业绿色发展,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新格局。(生俊东 闫佳 郑娜)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