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法院:一封来自女子监狱的特殊信件

2018年07月05日11:33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方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本月6月26日收到了一封来自河南省女子监狱的特殊信件,就在押罪犯李某某的刑事罚金履行情况,商请执行部门予以核实。

  原来,河南省汝州市女子李某某,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4年1月开始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李某某入狱后,因表现积极,监狱拟对其提请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关于“对于罪犯符合刑法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的规定,法院执行部门与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建立了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审查机制,罪犯在服刑期间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拟提请审核的,首先要核实其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罪犯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一般不认定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由此,杜绝了“坐牢不赔钱”的错误思想。

  这一封来自女子监狱的特殊信件,给那些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再次敲响了警钟,随着人民法院执行联动机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等待他们的将会是多部门联合惩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大网势必将越收越紧。(生俊东 顾东 程远景)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