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不能”?漯河法院以案说法告诉你

2018年09月03日18:05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很多案件当事人片面的认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需要提交执行申请书就完事了,更有“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会帮我全部执行到位”的认识误区,殊不知有时还需要申请人自己提供财产线索,因为申请人更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当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后最终还是无法执行,执行人员也无可奈何。这种情况,就是“执行不能。

  典型案例:2017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尚某酒后驾驶豫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商桥镇商桥村集口处时,与前面同方向行驶至此沿斑马线准备左转的胡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受害人胡某死亡。后经交警事故认定被告尚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胡某某提起诉讼。经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某某268024.42元。判决生效后付某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郾城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尚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公告、财产报告令,责令付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通知后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进行的调查和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尚某因酒驾被判刑,现在服刑期间,因其无收入无偿还能力。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出尚某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履行生效判决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郾城区法院在执行该案件时,穷尽调查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郾城区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关于执行难,申请人应理解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田明杰 齐江涛 张林军)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