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执行不能案件?漯河郾城区法官现身说法

2018年09月04日10:2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何为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等执行不能案件,与执行难案件存在区别。执行难是指判决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被执行人逃避隐匿财产等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

  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就不管了吗?“执行不能”案件终结,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法院对这批案件不是束之高阁,而是进行动态管理,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及时恢复执行。

  法官告知:“基本解决执行难”所针对的“执行难”是指由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有关方面拒不协助执行、执行机制不顺畅和执行人员自身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拖延执行等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通过规范执行行为、完善财产查控、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能够解决上述原因导致的“执行难”。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并不意味着对所有案件都能成功执行。因为实践中存在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当事人正常商业风险、市场交易风险的体现,法院也无法解决,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属于“执行不能”,不应归属“执行难”范畴。“执行不能”现象不能简单归咎于法院执行人员不作为、难作为,它是当事人民事行为本身蕴含的交易风险,也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

  同时,郾城区法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将处处受限、寸步难行。(田明杰 齐江涛 张林军)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