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中院召开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工作新闻发布会

2018年09月07日15:08

来源:大河网

  发布会现场

  濮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井云亮通报近年来全市法院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工作开展情况

  大河网讯 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政法干警合法权益,9月6日上午9时,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工作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井云亮通报了近年来全市法院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工作开展情况,刑二庭庭长张衍春公布了9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濮阳两级法院在各级党委支持下,坚持严格执法、重拳出击,依法审理了一批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有效净化了执法司法环境,有效维护了政法干警权益。

  暴力抗法案件包括以下情形:发生在法院干警在执行工作过程中,表现为抗拒执行,威胁、谩骂、推搡、殴打执行人员等;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表现为无视法庭纪律,对法官、法警进行侮辱、谩骂、撕扯,撕毁法律文书等,严重扰乱诉讼秩序;发生在信访过程中,表现为当事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扰秩,并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等;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表现为拒不配合执行公务,言语侮辱、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等。

  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不仅挑战了法律底线,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应有的尊严,而且冲击了道德底线、破坏了社会风尚,造成了恶劣影响,必须坚决打击、依法严惩。

  在下一步工作中,濮阳两级法院将继续坚持对暴力抗法案件“零容忍”的立场和态度,严格文明公正执法,依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不容忍、不迁就、不姑息的态度,综合运用教育、惩戒、司法拘留、判处刑罚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公务、暴力扰乱法庭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司法公开、巡回办案、法院开放日、典型案例发布、邀请旁听庭审等宣传形式,取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努力从源头上防范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

  加强和完善权益保障力度。依法保护政法干警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切实维护政法干警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和职业尊荣感,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努力提升案件质效。不断提升广大政法干警解决实际问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坚决防止因司法处置不当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处暴力抗法典型案例

  一、田某某等人拒不配合执行判决案

  承办单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40余名执行人员前往濮阳市高新区丁寨村龙乡姐妹服装公司执行强制关停程序。到达涉案现场后,丁寨村村委书记田某某、龙乡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及主要负责人刘某某等人以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和该土地所有权归丁寨村委会为由拒不配合执行,并电话组织村民到现场阻碍执法。导致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龙乡服装公司暂缓强制关停。

  (二)处理结果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丁寨村支部书记田某某阻碍执行,依法决定对田某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2万元;鉴于田某某悔过态度较好,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工作,做好村民的安抚和稳控,不再组织村民阻碍执行,决定对其暂缓执行拘留及罚款措施。对明确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宋某某决定处以司法拘留15日,对未如期配合执行的刘某某决定处以司法拘留15日。

  (三)典型意义

  本案田某某作为村干部,带头做出暴力抗法行为,不仅仅给群众做出了坏榜样,更重要的是暴露出基层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的严重问题。经过法院的批评与思想教育,田某某与被执行人龙乡姐妹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工作。对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宋某某、刘某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彰显了法院执法的权威。

  二、刘某某撕毁法律文书、卷宗案

  承办单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5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干警到被告刘某某工作地送达开庭传票时,在干警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刘某某情绪激烈,不但拒绝接收传票,更辩称此事与本人无关,不应收取相关文书。在该院干警按照规定留置送达、拍照留证时,刘某某态度蛮横,抢走送达文书及卷宗,撕碎后投掷于旁边垃圾三轮车中。两位干警不断耐心释法,告知其行为严重性,可刘某某态度依然十分嚣张,对严重后果不以为然。将其带回法院后,刘某某对撕毁送达文书及卷宗一事供认不讳,但态度不诚恳,拒绝写悔过书。

  (二)处理结果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撕毁法院送达文书及卷宗,阻碍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依法决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0日。在宣布处罚决定时,刘某某仍不配合工作,拒绝签名。

  (三)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某作为公职人员妨碍法院正常执行公务,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予以严厉惩处,维护法律权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吴某某妨害公务案

  承办单位:濮阳县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3日下午3时许,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中原法庭女法官及书记员到岳村乡吴拐村案件当事人吴某的家中,调查王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有关情况。法官及书记员在亮明工作证件并告知来意后,吴某的父亲吴某某抢走法官手中的调查笔录撕碎,大声吵闹,并锁门将法官和书记员堵在屋中,期间不断夹杂谩骂、威胁之语,伴有大幅度的肢体推搡、撕扯头发等严重暴力抗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受害法官第一时间向濮阳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询问调查工作。2017年11月7日,濮阳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正式将该案以妨害公务罪转入刑事侦察组,吴某某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吴某某拘役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吴某某面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无视法律规定,在法院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后,公然采取拘禁行为,并一而再、再而三的阻挠、伤害公务人员。特别是在法官跑出门后仍进行追击,其行为已经严重妨害了司法工作人员履行公务,并严重侵犯了法官的人身权利,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有利于维护司法公信、为法官安心办案解决后顾之忧。

  四、任某某等人暴力阻挠执行案

  承办单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31日上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前往濮阳市某单位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张某时,遭遇该单位人员任某某、田某某、焦某某等人的推搡、撕扯、言语攻击和围攻等暴力抗法行为,造成执行干警颈部、手臂被抓伤,警服扣子被扯掉,执行干警的手机与执法记录仪被抢夺的严重后果。

  (二)处理结果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根据任某某等人的过错程度及悔过态度,依法决定对任某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天、罚款五万元,对田某某处以罚款三万元,对冯某某、焦某某、张某、程某某分别处以罚款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任某某等人身为公职人员,却以暴力手段妨碍执行,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衅,破坏法院庄严形象,造成了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惩戒相关人员,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尊严,严厉打击了抗法者的嚣张气焰,给暴力抗法者以震慑,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五、张某、李某阻碍执行案

  承办单位:台前县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在刘某申请执行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张某一直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5月15日的百日攻坚行动中,台前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对张某再次进行摸排,发现张某在家。执行过程中,张某爬上房顶,抗拒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同村村民李某,以言语威胁、挑衅阻止执行干警,妨害执行公务。

  (二)处理结果

  台前县人民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对张某处以司法拘留2日;对李某处以司法拘留2日、罚款一千元。后张某、李某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书写了悔过书,台前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李某提前解除了拘留。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实施的执行行为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故意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的,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爬上房顶、李某以言语威胁、挑衅阻止执行干警,妨害执行公务。两人的行为已然触犯了法律,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六、朱某某当庭销毁证据案

  承办单位:清丰县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拖欠劳务费一案,朱某某因承包工程项目,雇佣韩某某为其打工。2015年4月18日朱某某向韩某某出具了欠条,证明欠韩某某劳务费47000元。后经韩某某催要,朱某某给付了部分劳务费,并出具一张欠条,签有朱某某亲笔签名。经韩某某多次催要,朱某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韩某某遂将朱某某诉至清丰县人民法院。该案在庭审质证过程中,韩某某提交欠条原件,朱某某情绪激动,将欠条原件当场撕毁。

  (二)处理结果

  清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朱某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期以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当庭争吵、相互谩骂、哄闹法庭、动手打架甚至销毁证物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维护法庭纪律,不容践踏法律的尊严。本案朱某某的行为扰乱了法庭正常庭审秩序,依法应受到惩处。

  七、刘某乙拒不配合执行判决案

  承办单位:范县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仝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甲向仝某某借款30万元,刘某乙、刘某丙提供担保。到了约定还款期限,刘某甲及担保人刘某乙、刘某丙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仝某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刘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仝某某借款本金28.8万元及利息,刘某乙、刘某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均未履行义务,仝某某向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范县人民法院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对于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置之不理,刘某甲、刘某丙甚至为了躲避执行长期隐匿行踪、下落不明。后执行法官获知刘某乙在家中的消息后,执行干警迅速出动,而被执行人刘某乙躲在家中拒不开门,并通知家人多次阻挠执行,甚至对执行干警推搡扯拽,暴力威胁。

  (二)处理结果

  在强大的执行震慑压力下,刘某乙对自己的行为表示真诚悔过,并主动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刘某乙处以司法拘留5日。

  (三)典型意义

  不论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故意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本案刘某乙拒不配合执行判决的行为依法应受到惩处,维护了法律尊严,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八、刘某甲、刘某乙妨害公务案

  承办单位:濮阳县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5日10时许,濮阳县城关镇谷家庄村、铁炉村百名村民因拆迁问题聚集在濮阳县人民政府门口非法上访。经濮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劝导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不听劝阻继续滞留在濮阳县人民政府门口,执勤民警在依法强制带离刘某甲的过程中,刘某甲对执勤民警进行谩骂、殴打、推搡,且从警车车门口向外伸拳殴打执勤人员。被告人刘某乙亦极力阻挠,后刘某乙也被强制带至防爆车上。在带二人去濮阳县公安局的途中,二被告人不听现场干警指挥,谩骂、侮辱、暴力对抗执勤人员,其中刘某乙在防爆车上对濮阳县维稳大队执勤人员武某某头部猛锤几拳。经鉴定,武某某的伤属于轻微伤。

  (二)处理结果

  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决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法律保护公民依法信访、理性诉求的权益。本案刘某甲、刘某乙不经正常渠道非正常上访,滋事扰秩,依法应受到惩处。只有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合理诉求才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任何以身试法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九、申某甲等人妨害公务案

  承办单位:南乐县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3日,濮阳市公路管理局路政支队执法人员在南乐县元村镇元村大桥处开展流动治超工作。当日21时,被告人申某丙驾驶帕萨特轿车载申某甲、申某己、申某戊等人,申某丁驾驶摩托车载申某乙途经南乐县元村镇元村大桥时,见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正在对一辆车牌为冀DJ1686的红色半挂大货车进行稽查。因发现该货车司机为申某丙之弟申某庚,六人遂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致执法人员尚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尚某某、朱某某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二)处理结果

  南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申某丁、申某戊、申某己以暴力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决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申某丁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申某戊、申某己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申某甲等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行为,是对法律的公开蔑视和挑衅,具有很大的社会负面效应,依法应受到惩处。我们会继续坚持对暴力抗法行为“零容忍”的立场和态度,有效打击暴力抗法案件,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王聪 张衍春 朱海宇)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