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法院再发拒执罪典型案例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担刑责

2018年10月09日10:43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为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有效推进,10月8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再次发布一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努力和成果,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84年出生,家住宁陵县城关回族镇北环新村。

  被执行人:河南香森园家具有限公司(下称香森园公司),所在地:中牟县郑庵镇小庄村。

  被执行人:胡某,男,1967年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大佳何镇胡家村。

  被执行人:葛某,女,1968出生,住址同上。

  郑某与香森园公司、胡某、葛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香森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某借款本金及利息6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胡某、葛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某于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中牟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2015年4月8日,中牟法院向被执行人葛某、胡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且始终未报告个人财产;当年7月17日,葛某支付案件款5万元并保证每月偿还8000元(此后未再履行);同日,法院裁定扣押被执行人胡某轿车一辆;11月13日,葛某将其在香森园公司享有的100%股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2016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胡某名下的轿车拍卖成交,价款14.6万元于当年10月27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郑某。

  被执行人葛某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并且转移财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牟县人民法院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网上追逃,葛某已经被刑事拘留。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葛某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并且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君杰 黄芳)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