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卧龙区法院:25名“老赖”因拒执罪被追刑责 6人被判刑

2018年10月09日16:29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10月9日上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1-9月份打击拒执罪工作进展情况,并公布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其中6人被分别判处半年至两年有期徒刑或缓期执行。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刘元伟介绍,截至目前,该院今年以来共执结案件2940件,执行到位金额110957.51万元,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245人,限制高消费4892人 ,实施司法拘留362人,以拒执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23案25人,其中,判处刑罚5案6人,被告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18案19人,对老赖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使一部分长期难以执行的“骨头案”“钉子案”得以有效化解,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卧龙区法院通报的5起案例中,其中的被执行人周某因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的案例让人警醒。

  当时,邰某诉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卧龙区法院于2016年7月1日判决周某偿还邰某借款本金165万余元及利息。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周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邰某于2016年11月17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某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7月13日被卧龙区法院司法拘留两次。拘留期间,周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2月7日,邰某向卧龙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某小区租住两套房屋,每套房租在3000元左右,其中一套房屋用于经营药品,有稳定的收入;另查明,周某的妻子陈某在执行期间将该院查封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奔驰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但以上收入均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拒执行为,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决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卧龙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常皓说,除了这些被判刑罚的案件外,另有19名被执行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自行与当事人和解并履行被执行款,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接下里,卧龙区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积极运用刑罚手段坚决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同时奉劝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甚至有可能“享受”牢狱之灾。(生俊东 丁清凌)

  另附:卧龙区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余四起典型案例

  案例二、赵某、南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皮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宋某等四人诉赵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6年6月6日被卧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南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皮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卧龙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分别于2016年5月31日和2016年10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南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赵某共同分次偿还欠款本息。调解书生效后,南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赵某、皮某均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宋某等四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赵某和南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申报财产,并频繁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阻碍执行,后赵某长期失联,故意逃避法院执行。

  2017年5月23日,宋某等四人向卧龙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作为南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任法定代表人,在拥有名车、挖掘机、房产、股权等大量财产的情况下未履行还款责任,并在2016年2月获得宛城区农村信用社500万元贷款后即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后又通过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采用躲藏手段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皮某作为南阳某电子科技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并未采取积极措施履行法定的还款义务,在被司法拘留以后,多次承诺已经准备10万元现金及四套房产提供担保,愿与申请人积极协商,但实际只履行了2万元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南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皮某对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撤销前判决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南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皮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赵某、南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未如实申报财产,故意逃避法院执行,在拥有名车、房产、公司股权等大量财产情况下没有履行还款责任,并在获得大额贷款后,又通过频繁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采用躲藏等手段逃避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人隐匿、转移资产、逃避责任的主观恶意明显。被告人皮某作为南阳某电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涉及单位构成拒执罪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构成犯罪并分别处罚,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单位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三、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朱某、祁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卧龙区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豫1303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某、顾某(已判刑)偿还原告朱某、祁某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朱某、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刘某采取躲藏、逃避、搬家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执行法官上门时拒不开门,恶意逃避债务;因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拒绝申报财产被卧龙区法院司法拘留,在被拘留期间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6月11日,朱某、祁某向卧龙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决定对刘某予以逮捕,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执行期间,持有南阳某咨询公司10%的股权;持有社旗某粮食仓储有限公司33.33%的股权(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持有河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30%的股权(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与他人共同出资960万元购买了大约800平方米的商铺,但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也不申报财产情况,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8月29日依法作出(2018)豫1303刑初字600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刘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拒绝申报财产,故意隐瞒自己所持有的三家公司股权,并采取躲藏、逃避、搬家、执行法官上门时拒不开门等方式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在其因拒绝申报财产被卧龙区法院司法拘留期间,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刑事自诉并对被告人作出判决,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

  案例四 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夏某与陈某(西峡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卧龙区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判决西峡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夏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西峡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于2016年3月10日判决该公司偿还夏某借款本金167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夏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告人陈某经营有一家茶叶店,每月都有比较稳定的收入。2016年5月执行案件立案后,陈某的银行卡流水高达50余万元。但陈某在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时均未申报所做茶叶生意,因不如实申报财产,陈某被法院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期间,陈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夏某提起刑事自诉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且不如实申报公司及个人财产,建行及农行交易明细单证实西峡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根据陈某的犯罪性质、拒执行为、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不如实申报财产、隐匿收入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存取款行为,累计存入金额达50余万元。但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做任何履行,且不按要求申报财产情况,在被法院采取司法拘措施后,陈某仍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定罪判刑,有效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五、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河南某租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某、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魏某等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判决被告魏某、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南某租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4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王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均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河南某租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遂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大部分财产在卧龙区法院辖区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发函委托卧龙区法院代为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卧龙区法院依法向王某及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王某及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执行手续后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财产,也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经该院多次电话、短信通知,被执行人王某及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均无故多次推脱,拒不到案,拒绝执行。

  2017年9月1日,河南某租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卧龙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决定对王某予以逮捕。 2017年9月13日,王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2018年1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及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如实申报财产,故意逃避法院执行,有部分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作为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也应对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单位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下达相关手续后,拒绝申报财产,拒不执行,致使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王某作为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对于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应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对王某判处实刑,对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判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拒执罪的严厉打击。


编辑: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