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法院: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一房地产公司经理获刑

2018年10月09日16:11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10月9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一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王某某因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被追究拒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原来,方城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曹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方城县县城某小区的四套商品房,并于同日上午将该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该房地产公司,该公司销售经理王某某签收了相关文书。同日下午17时许,王某某以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分别将法院裁定查封的四套房产备案至其本人和该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名下,导致上述房产无法被拍卖处置。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以上犯罪事实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案发后积极协助退还被备案的房产,取得了申请人曹某某对其违法行为的谅解。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转移资产,致使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将备案的房产退还被执行人公司进行司法拍卖,且取得了申请人对其行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生俊东 顾东升 程远景)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