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法院法官倾情调解让法律有温度

2018年11月23日16:29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法院判决公平公正,法官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一切为我们双方着想。我虽然是个罪人,但是我和家人的感谢和道歉是出自内心的,我们来表示深深的感谢和歉意!”11月19日,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告人贺某及其家人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办事公道深得民心”的锦旗送到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向承办此案的副院长卫红和法官郭爱丽鞠躬致谢、致歉。

  事情还得从一起交通事故说起。今年8月6日10时30分许,家住三门峡陕州区王家后乡年近七旬的贺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着老伴沿三门峡市区经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湖滨区会兴街道铁路口南侧时,碰撞行人曲某及其推行的婴儿车,导致老两口、推婴儿车的曲某及婴儿车内5个月大的男婴受伤,曲某骨折,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贺某要求他人报警在事发地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次日,男婴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处理认定,贺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贺某家属先行赔偿受害人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驾车人贺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湖滨区法院提起公诉;曲某及其丈夫就受害婴儿赔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驾车人赔偿各项损失33万余元;曲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赔偿医疗花费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湖滨区法院副院长卫红、民事审判团队长郭爱丽分别担任审判长承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诉讼。

  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案件第一次开庭,被告人贺某的子女均未到庭。案件审理中,卫红了解到,年已四十多岁的受害人曲某生育的二胎男婴年仅5个月大,突然遭遇了失子之痛和被撞骨折受伤之痛,精神几近崩溃。而被告人老两口都上了年纪,是接受救济的贫困户,其一儿三女都已成家,每个家庭也很贫困,之前垫付的2万元赔偿款还是东拼西凑借来的。其子女不到庭,赔偿问题很难实现,即使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入狱服刑并判处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实际维护。怎么办?一道难题摆在了卫红她们面前。

  为有效解决矛盾,卫红慎重思考后果断宣布休庭。卫红与民事审判法官郭爱丽沟通后,决定对民事赔偿部分一并调解处理,并从做被告人子女工作入手,让被告人子女参与第二次庭审旁听,既让被告人子女了解被告人不积极赔偿、得不到受害人谅解可能面临的严厉处罚,也让其感受到被告人的行为给受害人一家带来的严重伤害,力求思想上有所触动。第二次庭审中,起初被告人亲属表示只能再赔偿1万元,经办案法官反复做工作,被告人亲属表示最高只能赔偿4万元,即便受害方表示放弃伤残鉴定,就曲某的赔偿问题只要求赔偿治疗费用,但离整个民事部分的合理赔偿额依然距较大,受害方根本不同意。

  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看到双方都有调解意愿,办案法官没有放弃调解,为切实维护受害方权益,随后多次找被告人家属、到受害人家中做调解工作,给被告人几个子女讲明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让受害人进一步明白被告人家庭实际情况。又经过反复两天的耐心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除原先赔付的2万元外,被告人家属再代为赔偿受害方10万元,先予赔偿9万元,其余1万元最迟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总计赔付12万元。

  协议达成后,被告人家属将9万元现金交到法院转交受害人家属,受害方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双方均表示满意,最终握手言和。

  对于被告人贺某的刑事部分,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主动要求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加之其亲属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遂在11月14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在看守所收到判决书,贺某当即签字表示不上诉。

  贺某及其家属送锦旗致谢致歉

  被释放获知案件处理情况的贺某及其家人对法院的公平公正司法及法官在调处赔偿方面付出的辛苦努力表示感谢,对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和给法官带来的一系列工作麻烦表示深深的歉意。送完锦旗,卫红告诫贺某要遵纪守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绝对不能驾驶机动车辆,且要注意生活中的安全;再三叮嘱贺某及其家人一定要按照协议约定积极履行剩余1万元的赔付义务,处理好和受害人一家的关系,两家要互谅互让,不要再出现新的矛盾纠纷,让受害人得到经济上的弥补和心理上的安慰,贺某及其家人表示一定按照要求去做,尽力尽快履行赔付义务。

  针对贺某及其家人询问能否重新对车辆的制动等安全问题进行鉴定、起诉问题,卫红又一一耐心做了释明答复,并表示可以为其联系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保障。(陈华 张传新)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