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扰路人摔骨折 小狗闯祸谁背锅

2018年12月06日10:5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近年来,全国多地出台“最严”犬类管理条例引发网友对文明养犬、合法养犬的热烈讨论。河南省许昌市民刘女士便被路边突然蹿出的小狗惊扰致使摔伤骨折,事后现身的神秘女子李某陪同送医并为刘某垫付了医疗费,随后却称自己不是小狗的主人,拒绝承担责任。12月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34000余元。

  7月的一天晚上,刘某同丈夫一起抱着两岁的女儿到许都广场散步,当他们走到广场儿童乐园旁的台阶时,一条小狗突然蹿出,刘某受到惊吓摔倒受伤,其丈夫立刻拨打急救电话。几分钟后,一名年轻女子李某赶到现场,陪同刘某一家人到医院,用手机微信为刘某支付急诊费一千余元,稍作停留后自行离开。刘某丈夫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被诊断为右三踝骨折,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用24000余元。李某怎么现身后又突然消失,她到底是不是小狗的主人,为何会帮刘某垫付医疗费?为了揭开谜底,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找到李某,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

  经查,李某是许都公园附近一家公司的员工,事发时间点正是她要打卡上班的时间。但李某称她在广场散步时碰见了一名不太熟悉的男性友人,误以为是这名朋友撞伤了刘某,才上前询问伤情并陪同送医,其行为是在替代男性友人向刘某好意施惠,属于见义勇为。因双方各执一词且协商赔偿未果,刘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69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法律规定来看,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主体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并不是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范围和含义较为宽泛的日常用语,实践中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用词的表述,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进行理解,以便确定真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庭审中李某称她在工作时身体不适,外出买药途中遇到了男性友人,这与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陈述不符,李某在事发后到达现场,并在工作时间陪同刘某就医,其前后不一的陈述及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并不符合见义勇为的外观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李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证明力明显低于刘某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不能排除李某与小狗有饲养或者管理的关系。

  另一方面,即便李某并非小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但其陪同刘某就医并垫付医疗费的行为能够说明李某知道小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因未举证予以说明,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涉案小狗并未系好狗绳,由于小狗四处乱窜,导致刘某受惊吓而摔倒受伤,刘某在事故中并无过错,故其要求李某承担全部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经核定,刘某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4000余元,对于其他过高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李某履行了赔偿义务。(李海峰 赵市伟沈永祥)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