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法院通报两起恶势力犯罪团伙类型案件典型案例

2018年12月12日10:10

来源:大河网

2、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现场DSC_1810_副本

  大河网讯 12月11日上午,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对被告人梁某等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并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卫红通报了两起恶势力犯罪团伙类型案件典型案例。湖滨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聂红宝及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案例一:被告人卫某等5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

  2015年6月份,卫某(卫小某的父亲)和三门峡市一家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签订了吉尔吉斯斯坦南北高速公路9标(KM197至KM199)路基工程,卫某委托被告人卫小某负责施工,被告人卫某某、爨某某、辛某某、赵某某以入股形式参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K197+260至K197+680路段滑坡产生额外清理流沙工程量,2017年10月,经吉尔吉斯斯坦监理方认定KM197至KM199工程路基滑坡工程量为22970方(合同规定“以甲方批准、业主和监理认可的现场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作为结算和支付依据”)。2017年12月20日,路桥公司在向被告人卫小某结算2017年工程费用及KM197至KM199工程路基滑坡工程量费用时,被告人卫小某等5人为达到让路桥公司按照乙方关于滑坡工程量及工程单价标准计算工程款的非法目的,被告人卫小某等2人提议以尾随、拦截、滋扰、言语威胁路桥公司工作人员的方式迫使路桥公司就范,其他3人均表示同意,并商定具体分工为由被告人卫某某、爨某某打头阵,其他被告人需要时电话通知。被告人卫小某等5人纠集在一起,自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持续对路桥公司经理、路桥公司工会主席、路桥公司项目部经理等3人采取尾随、拦截、滋扰、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并非法侵入路桥公司项目部经理住宅,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为达到索要工程款目的将被告人卫某某等人送至路桥公司项目部经理所居住小区,被告人卫某某借故强行进入被害人住宅拒不离开,经民警处警后仍继续停留,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居住和生活安全,被告人卫某某、辛某某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卫小某、卫某某、爨某某、辛某某、赵某某借故对3名被害人在较长时间内连续实施尾随、拦截、滋扰、言语威胁行为,情节恶劣,且相互纠集多次实施上述行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卫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卫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辛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例二:被告人梁某等12人寻衅滋事罪一案

  2016年年底至2017年,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棚户区拆迁改造过程中,梁某承揽了该村一组房屋拆除及地表清理工程,梁某等5人共同入股参与施工,后梁某等5人又分别找王某等7人入股参与施工。后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梁某等将已拆除的相关区域建立了围挡。2018年2月,三门峡一家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业公司)取得梁家渠一组位于外国语小学后面的土地,拟建设建业城一期项目。2018年2月9日,置业公司和河南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工程公司)签订桩基试验桩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5日。

  2018年2月11日至3月5日期间,基础工程公司按照合同进场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梁某等5人在明知基础工程公司与置业公司已签订施工合同情况下,为达到取得该项目桩基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纠集王某等7人,煽动并雇佣部分村民,采用滋扰、聚众造势、言语恐吓、强行拉走并藏匿基础工程公司的施工设备、损坏施工设备等手段,长时间、多次阻挡基础工程公司施工,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等12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在一起,并煽动、雇佣部分村民,采用滋扰、聚众造势、言语恐吓、阻挡、强行拉走机械设备等手段,在较长时间段内连续阻挠基础工程公司施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12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陈华 张传新 李佳)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