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法院审理一起“恶势力”案 最小被告人案发时仅17岁

2018年12月12日10:12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12月11日,温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恶势力”案件,被告席上的9名被告人最大的29岁,最小的在案发时还未成年,只有17岁。案件中,被告人朱某等9人以月息一毛、一毛五的利息向郝某、范某、殷某等人发放高利贷,而后多次组织被告人郑某、吴某、关某、周某、张某、牛某、程某及范某等人,采用上门滋扰、哄闹、非法拘禁、殴打等方式强行索取高利贷债务。

  据了解,被告人朱某今年仅29岁,以放高利贷为职业而谋取暴利,他纠集社会青年,甚至拉拢未成年人组成讨债集团,对借款人进行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软暴力形式进行索债。从2017年4月至今,朱某共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13起。

  温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朱某带着七、八个人直接来到焦某的店里,开着车将店门堵住。不等焦某反应过来,朱某便将焦某拽进了屋里,然后逼着他还款2万元。见到焦某作难,朱某暴躁地对焦某扇了几巴掌,并用清洗剂在地上画出了一个直径为六七十公分的圈,恐吓说,出了这个圈就弄死他,逼着焦某立即打电话借钱。当焦某打电话凑够了2万元还给朱某后,朱某又让焦某掏出1000元,说兄弟几个辛苦了要抽烟吃饭。焦某没有那么多,最后,被告人朱某几人又敲诈出了400元。截止案发时,类似案件发生了13起。

  此案经法院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朱某、郑某、为强索高利贷债务,多次组织人员采用滋扰、哄闹、辱骂等手段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该组织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成员较为固定,多次故意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在当地社会影响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综上,温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温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红表示,为了有效避免黑恶势力发展壮大,对社会的安宁与秩序造成持续、广泛和深刻的危害,唯一主动和有效的打击策略就是在黑恶势力的形成阶段或发展初期就予以坚决打击。(王辉 夏宁群 谢栋 许彦荣)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