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冬至执行不停歇

2018年12月24日16:36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12月22日冬至当天,鉴于被执行人郭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态度恶劣,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郭某与王女士2015年8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6岁的女儿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分摊,郭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并约定抚养费仅指一般的生活需要费用,如女儿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疾病、上学等),女方应提前通知男方,双方各自负担50%。郭某按照每月按照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今年1月1日,后未再支付抚养费,王女士向湖滨区法院起诉。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依法判决郭某每个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按月支付,自今年1月起支付至原告18周岁止,并支付女儿教育费11940元。

  判决生效后,因郭某拒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王女士今年9月29日向湖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郭某强制执行今年1月至10月份的子女抚养费,及子女教育费共计17940元。执行中,湖滨区法院向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郭某到法院履行义务,但郭某仍不予履行。

  12月22日冬至节,湖滨区法院法警大队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的准确地址后,法警驱车前往,找到郭某并将其带回法院。郭某仍不为所动,铁了心拒绝支付抚养费,湖滨区法院遂决定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陈华 张传新)

  普法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