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检察院: 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 

2019年02月21日17:06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感谢驻所检察官让我大年三十回家和家人团聚,我保证从今以后绝不做违法犯罪的事,遵纪守法,努力工作。”2月21日,三门峡市陕州区检察院驻陕州区看守所检察室来了一位刑满释放的犯人,他拉起驻所检察官的手,由衷地说着感谢。

上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

“陕州区看守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我院驻所检察室调查发现,2018年以来,拘役罪犯‘回家权’执行比例不足1%,原因在于民警担忧罪犯回家后出现脱逃不归、重新犯罪等可能引发追责的情形,加之拘役罪犯‘回家权’审批手续麻烦,故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维护。”1月5日,陕州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对拘役罪犯“回家权”进行专题调研时,发现陕州区看守所未能有效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在与陕州区看守所进行有效沟通,了解执行率过低、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等原因后,1月23日,陕州区检察院向陕州区看守所下发了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书发出后,陕州区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的拘役罪犯进行筛查,发现上官某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遵守监规,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符合回家探亲戚条件,在陕州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同步监督下,报公安局审批后,对其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两天,假期为大年三十、大年初一。大年初二上午,上官某某积极回所报到,并主动写下了遵纪守法、不再犯罪的保证书。(王尉)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