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协委员蔡根喜:明确洛阳高新区法律地位

2019年02月27日17:06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洛阳高新区是我省唯一叠加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区域,也是国内少有的创新和开放两大国家战略叠加的区域,在洛阳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洛阳市政协委员、洛阳市侨联主席,致公党河南省副主委洛阳总支主委蔡根喜建议,要明确洛阳高新区法律地位。

  蔡根喜认为,洛阳高新区是我省唯一叠加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区域,也是国内少有的创新和开放两大国家战略叠加的区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16年8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明确“发挥郑州、洛阳、新乡3个国家高新区作为核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优化示范区空间布局。落实核心区的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2019年1月,省政府印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的意见》(豫政〔2019〕4号),要“高标准建设郑洛新自创区”,明确提出:“最大幅度向郑洛新自创区核心区下放管理权限,探索实行“二号”公章,赋予郑洛新自创区核心区与省辖市同等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从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深化核心区管理机制改革。”虽然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但洛阳高新区作为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虽拥有部分经济管理权限,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高新区不是行政区,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导致权责不清、运作程序不明、执法效力受质疑等一系列问题。应该说高新区从根本上存在承接相应权限受限的问题。

  全国目前仅有7个实施“双自联动”的区域:上海张江高新区、珠海高新区、武汉东湖高新区、西安高新区、洛阳高新区、成都高新区、深圳前海。其中,张江高新、成都高新、东湖高新出台了自创区条例、深圳、西安出台了高新区条例。其他另有包含郑州高新区在内的30多家高新区以明确高新区的法律地位为前提,以全面服务企业优化环境为根本目的,出台了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全国高新区在立法上已形成百舸争流的局面。

  蔡根喜建议,为了给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营造一个有利于各种要素聚集和融合的区域优化环境,建议出台“洛阳高新区条例”,通过立法对高新区在管理、制度、政策的创新给予支持,允许高新区进行探索和试点,从而为高新区承担的自创区、自贸区两大国家战略的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为高新区的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为“双自联动”保驾护航。(张扬 郭亚鹏)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